勞工處成功檢控外傭僱主 - 個案一 (摘錄自勞工處網頁)


個案二

 

新聞公報 - 僱主不可短付外籍家庭傭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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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日)

 

勞工處提醒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否則會違反《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僱主駱國梅女士因短付工資予其印尼籍家庭傭工而被勞工處檢控。案件於沙田裁判法院進行聆訊,被告認罪,被判罰款$13,000。除罰款外,裁判官下令被告須額外繳付$5,000予該家庭傭工作為補償金。

 

在聘用期間,被告每月只支付$2,000予其家庭傭工,低於僱傭合約中訂明的最低工資。被告為掩飾其行為,每月將$3,670存入傭工的銀行戶口,並隨後安排取回$1,670。就被短付工資一事,有關的家庭傭工已於較早時間在勞資審裁處提出民事索償,並已取回$30,000補償。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說:「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短付工資會觸犯《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他說:「勞工處已有一套有效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籍家庭傭工。我們會全力執行《僱傭條例》,如有足夠證據,必定會提出檢控。自二零零三年至今已有五名僱主因短付外傭工資被定罪。」

 

「為保障自己的法定權益,傭工如遭僱主拖欠工資,亦應挺身出任控方證人。」

 

此外,僱主若明知給予受聘傭工低於規定的外傭最低工資,但仍遞交列明符合法定工資水平的僱傭合約予入境事務處,有可能因作出或安排虛假陳述或申述而觸犯《入境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勞工處因此亦已將上述案件轉介予入境事務處進行調查。

 

個案二